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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扶持、促进我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并吸引国家、企业、科技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我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特设立东湖开发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为保证创新基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特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原则上实行合同制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原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条  基金的来源:开发区财政每年按科技部对东湖开发区申报的项目批准立项支持的资金总额的一半纳入预算。
    第四条  创新基金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风险投资可享受该项目的效益分红,且可转让股权。
    第五条  申请使用基金的条件
    1、申请使用基金的单位必须是东湖开发区注册并在开发区税务局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被认定的软件产业基地内的软件企业。
    2、申请资助项目必须是东湖开发区管委会推荐申报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时承诺给予匹配资助,申报后列入科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计划的项目。资助额度为科技部创新基金资助额度的二分之一,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创新基金不同的使用方式,按下列规定分别用于支持不同条件的技术创新项目:
    1、对科技人员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携带科技成果创办的中小企业或在创业初期进行新产品研制及中间试验的中小企业,该企业在得到科技部创新基金无偿资助时,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开发区创新基金方可给予无偿资助。
    2、对少数起点高、后续创新能力大、预计投资后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基项目,可按自愿原则,采取风险投入方式给予支持,以引导其他资本投资;风险投入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接受投入的中小企业注册资本的20%,或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本“基金”的具体操作可参照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操作办法进行操作,即在科技部首期70%资金到位后,本基金亦按同等比例匹配到位,后续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随科技部后续资金落实到位后再行拨付。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产业处、财政分局、风险投资公司等部门领导人组成创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副书记兼副主任郑永新担任,负责管理创新基金,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能:
    1、确定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并予公布;
    2、批准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
    3、审定创新基金年度支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4、审议创新基金支持技术创新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八条  产业处会同财政分局及风险投资公司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意见,会同财政分局评审中小企业要求给予支持的技术创新基项目和项目承担企业,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安排建议;负责受理所属中小企业要求对技术创新项目给予支持的申请,做好所属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工作,并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提出这些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九条  财政分局负责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建议,并根据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对创新基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管理;负责拨付创新基金,并对创新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财政分局检查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创新基金年度支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做好所属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这些项目的情况每半年进行统计。
    第十一条  财政分局应按计划及时足额将创新基金拨付承担技术创新项目的中小企业,并采取严格管理措施,严防故意挪用创新基金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投机等。
    第十二条  创新基金决算包括年度决算和技术创新项目终结决算。年度决算由承担技术创新项目中小企业的财务机构于每年年终作出,报财政分局审核;技术创新项目终结决算由承担技术创新项目中小企业的财务机构于技术创新项目终结时作出,报财政分局审核。
    第十三条  由于客观原因,中小企业需对所承担的技术创新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决算,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项目经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撤消或中止,承担技术创新项目的中小企业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的创新基金如数退交财政分局。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创新基金,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创新基金;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企业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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