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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批科技兴贸创新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商办产函[2012]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
  为深入推进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根据《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商产发〔2010〕29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2年商务部、科技部将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组织开展新一批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根据科技兴贸战略以及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实际情况,此次科技兴贸创新基地评审范围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
  (一)节能环保产业:高效节能、先进环保;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集成电路、平板显示、高端软件和信息服务;
  (三)生物医药产业:生物药物和生物医学工程;
  (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航空、智能控制系统、高档数控机床、高速列车及城市轨道交通装备;
  (五)新能源产业:大型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高效太阳能发电和热利用新组件、海上风电;
  (六)新材料产业:新型功能材料、先进结构材料、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高性能基础材料;
  (七)新能源汽车产业: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车。
  二、申报条件
  申请创新基地的主体可以依托具有产业聚集优势的产业园区或地市及以下行政辖区,应具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创新基地认定基本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所在地区或核心企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高成长性及后发优势,已经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并进入量产阶段,形成一定的出口规模或具备出口潜力;
  (二)申报单位所在地区产业集聚度高,有若干家龙头企业和一批上下游配套企业,形成相对完整的产业链;申报单位所在地区具有完善的产业上下游配套设施,配备现代物流体系和电子商务平台;
  (三)申报单位所在地企业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企业,注重节能环保与清洁化生产,生产制造环节的环境效率在同行业排名靠前;
  (四)申报单位所在地应当是省级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或省重点培育的产业园区或基地;
  (五)申报单位所在地产业与国内相关产业发展的关联度高,上下游产业带动效应明显,有助于提升其他产业产品的品质。
  (六)有关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体条件:
  1、节能环保产业:节能产品需要满足最低能效指标;环保产品应有环保认证,或满足国际公约或国家环保规定;以节能环保龙头企业为核心,具备完整上下游产业链配套的基地。
  2、生物医药产业:生物制剂或医疗器械需要通过相关国际组织或主要目标市场国家的注册和认证;参与国内或国际行业标准制定。
  3、新材料产业:生产工艺节能、高效、环保,不依赖于资源消耗;产品能填补国内生产空白。
  4、新能源产业:风电技术设备的关键零部件能自主生产,在控制系统、整机设计等方面具有国际先进水平。
  5、新能源汽车:生产车型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鼓励政策中的车型;基地是以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为龙头,具备完整产业链的聚集区域;年销售新能源汽车数量:乘用车、轻型车(M1/N1)超过1500辆;大客车(含中重型专用车)超过150辆。
  三、申报要求
  各地方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组织申报工作。各申报单位按照《管理办法》十九条规定报送相关文件,并填写《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申报表》(见附件)
  各地方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进行审核,向商务部、科技部推荐申报候选单位并向商务部、科技部提交推荐文件(出具推荐意见)。
  各地方推荐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申报单位不超过两家。
  各地方主管部门应在2012年4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报送至商务部(产业司)和科技部(火炬中心)。
  联系方式: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高新处
  电话:010-65197388,65197379
  E-mail:dstdiv2@mofcom.gov.cn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国际合作
  处
  电话:010-68511802,68536591
  E-mail:jxsun@ctp.gov.cn
  四、其它事项
  (一)此次认定工作将采取地方推荐和专家评审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评分相结合、书面审核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对于未能体现当前国家产业、外贸政策和创新基地的工作要求,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可行性一般,产业特色、产业聚集程度低的申报,不予支持。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申报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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