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十年企业发展回顾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逐渐取代了单一的公有制结构,并在积极探索实践的过程中,使多种所有制相互交融、共同发展。纵观改革过程,所有制结构调整走出了一条渐进式的改革道路。这为企业的平稳发展打下了有力的基础,进而促进整个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经过30余年的快速发展,中国工业企业在各个方面产生了质的飞跃。单一所有制到多种所有制并存加强了企业活力;重组和结构调整提升了企业竞争力;领导制度与公司治理体制的转变使中国企业能够根据本国国情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方面,2003年成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责任,监督管理非金融类中央企业。外资企业方面,十六大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要求提高中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走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尽其才的发展方向,标志着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进入多元化高速发展阶段。私营企业方面,2004年宪法修正案新增对私人合法产权保护条款,突出强调对公民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
2011年中国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总研发经费的74%,企业发明专利申请授权量近5年增长了3倍多;在重点行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近2000家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构建了95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据国研网统计数据库显示,1979年国内生产总值为4063亿元,而2010年增长到了401002亿元。即使按可比价格计算,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也维持在较高水平,1979~2010年全部实现正增长,仅有7年增速低于8%。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同样快速增长,由1979年的419元,上升至2010年的2999元,依照世界银行的划分标准,中国已经由低收入国家跃升至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在产业结构方面,第一产业比重从改革开放初期的30%左右下降到2010年的10%;与第一产业相反,第三产业占比不断增加,从1979年的不足22%,增加到2010年的43%;第二产业变动相对平稳,维持在45%左右。
正是基于30余年的勇于探索,正是基于30余年的不懈力,为中国企业做大做强提供了保证,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04年,联想以17.5亿美元收购了IBM的全球PC(个人电脑)业务,仅在此之前20年,联想还只是IBM这个IT领航者的一个中国经销商。2011年,中国共有来自20多个行业的69家公司进入“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排行榜,占500强13.8%,已超过日本的68家,仅次于美国。2011年2月14日,日本官方公布其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为54742亿美元,低于中国的58786亿美元,中国正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12年1月28日出版的经济学人杂志首次开设了中国专栏。对于这家全球财经媒体权威来说,这是70年来它第二次给一个国家开专栏,前一个是美国。
二、科技政策与经济政策日趋协同
改革开放以来,有关中国促进企业发展的科技政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零散到系统、从笼统到更具针对性的发展过程。周高辉(2011)将技术创新政策发展划分为五个阶段,依据重要时间点分别为1984年颁布《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从中不难看出改革开放后中国技术创新政策由自发式探索阶段进入了全面展开阶段;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这标志着中国进入了创新阶段。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使得技术创新政策更具有操作性。周高辉选取了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颁布的与技术创新密切相关的533条技术创新政策,从政策数量均值及政策力度均值两方面分阶段进行了描述分析,发现了技术创新政策演变规律。
从“科技政策”单项推进向“科技政策”与“经济政策”协同转变;从“政府导向型”向“政府导向”和“市场调节”协同型转变;从单项政策向政策组合转变。彭纪生等(2008)尝试通过量化科技政策,建立计量模型来评估中国科技政策。他们从1978~2006年国家颁布的技术政策中选择与科技创新最为相关的423条政策,进行量化分析,定量描述1978-2006年中国技术创新政策的演变轨迹,并将科技政策变量引入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讨论政策对绩效的影响,发现技术创新政策确实对技术创新绩效起到根本性的推动作用。
技术创新是一种复杂的现象,它涉及许多社会主体的参与,如企业、大学、研究中心和金融机构等等,它是推动整个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技术创新政策概念及研究,是随着技术创新管理研究深入而由发达国家新近提出的,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这并不影响人们对其研究的热情。国内学术界对技术创新政策的研究主要从三方面展开的:一是关于技术创新政策的一般理论研究,王春法、柳卸林等人对政策科学理论与技术创新相结合的课题做了较为详尽全面的研究;二是关于各项具体技术创新政策的研究,许庆瑞、罗伟等对政府采购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是如何影响技术创新活动的进行了量化分析;三是关于技术创新政策的比较研究,连燕华、阎莉等人阐明了部分国家在政策手段的选择上、在政策支持的重点上和政策效果上的差异。但是国内的研究,大多数都是对技术创新政策或技术创新政策体系本身进行研究,对于其受不同文化、市场机制影响的比较研究,以及在此基础上对中国政策制订影响的研究比较少,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
三、国外科技政策借鉴
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政府对采取直接手段进行支持手段尽管有很多优点,但是它存在两个致命的弱点:一是资源有限。在现代社会中,资源主要由私营部门占有,政府直接掌握的资源有限;二是支持商业化运作的效率低。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一种商业行为,对于商业行为私人部门运作的效率远远高于政府部门。因此,政府采取适当的措施对私人部门的资源加以引导,一方面可以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另一方面还可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取得较好的效果。税收优惠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税收优惠主要通过税收减免、纳税扣除、加速折旧等形式实现。
美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减少对新投资的税收;第二,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第三,实行特别的科研税收优惠;第四,实行科研费用增长额税收冲抵。这是美国政府为促进企业致力于科技研究开发的另一重要财政杠杆。公司当年科研费减去前一基期(一般为三年)平均科研费用的差额的25%,可以直接冲抵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但上述差额不得超过基期全部费用的50%。它极大地鼓励了公司对科技开发研究的投资。美国后将“研究与实验”的临时性优惠政策改为永久性税收优惠,该政策主要是向新工厂新设备投资的小企业提供用于研究和开发的长期税款减免。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还实行了高新技术产业倾斜政策,激发高技术型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热情,促进了美国高技术产业的持续发展。
日本政府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对于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设备的税收优惠,制定了实验研究用机械设备特别折旧制度和新技术企业用机械设备特别折旧制度;第二,增加实验研究费的税额扣除制度。1966年设立,企业的年度试验费超过过去历年最高额的时候,其超过额的20%部分的税额予以扣除,另外在以上两个税制中规定,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和试验经费免税6%;对用于技术创新的原材料、试验研究费等,以当年所得税额的15%为限,抵免所得税;第三,对于引进外国技术的税收优惠措施。除此之外,政府还制定基础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税制、中小企业技术基础强化税制等一系列税收优惠制度。另外,在这两个税制中,对中小企业者实行固定资产特别折旧(第一年度内可提折旧费30%);对企业和风险企业停止征收保险金;减轻中小企业继承税;降低对延迟缴纳税收的利息税率等。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加快了企业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革新进程,对实现迅速的技术进步和经济的高速增长做出了贡献。
韩国税收优惠政策是对于企业研发机构开发新技术或新产品所需的物品,因国内难以生产而从国外进口的,免征特别消费税,并减免关税。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韩国对于先导性技术产品或有助于技术开发的新产品,在进入市场初期实行特别消费税暂定税率,前4年按照基本税率的10%纳税,第5年按照基本税率的40%纳税,第6年按照基本税率的70%纳税,第7年起恢复原税率;对于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在创业的前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给予50%的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减免,其创业法人登记的资产和创业2年内获取的事业不动产给予75%的所得税减免。此外,韩国对拥有尖端技术的外国高科技企业给予7年的免税期,免税期满后的5年内还可以享受50%的所得税减免。企业研究人员的人员经费、技术研发费及教育培训费等,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并允许在5年内(资本密集型企业为7年)逐年结转。企业购置用于技术研发的试验设备,可按投资金额5%(国产设备则为10%)享受税金扣除或按照购置价款的50%(国产设备则为70%)实行加速折旧。
印度税收优惠政策是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通过认证的企业为技术研发所采购的国产物品免征货物税。获得科技部认证的科研机构用于研发的设备和零部件等免征进口关税。研发机构取得的收入,仍用于研发与创新活动的,免征所得税,承担国家专项研究计划的研发开支可加量免征125%,承担该计划的国家实验室和高等院校的负责人也可获得个人所得税的加量免税。从事科技研发活动的公司,自确认之日起5年内减征所得税。企业采用本国技术或在欧盟、美国及日本取得的专利技术而设计制造的产品,3年内免征商品税。印度对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软件企业在2010年前免征所得税,在软件园区注册的企业10年内免缴所得税,设在自由贸易区内生产高科技电子出口产品的企业5年内免征所得税。印度大部分邦对软件技术和产品进出口免税。在生物技术领域,用于研发和生产的专业物品免征进口关税。
此外,印度对长期风险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和红利收入全部免税。外国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企业,可以在投产的8年内任选5年免缴所得税。在印度,企业支付给科研机构的研发费用以及企业的研发机构在科研开发项目上的全部支出可以享受100%的税前扣除。采用本国技术和设备建立的企业,该设备可按照40%的比率实行加速折旧。企业引进国外技术,将按照引进费用征收5%的研发税,用于设立技术开发和应用基金,以资助国内企业从事科技研发、创新成果转化和引进技术的消化活动。同时,印度对公营和私营企业征收“研究和开发税”,如果企业将其营业收入的2%用于研发,就无需缴纳该税。
总体来讲,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美国的目标集中于促进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以及技术创新能力。由于其自身现有技术在国际范围内很多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美国的政策并不很关注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日本研究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研究开发投资和促进引进外国技术。税收上优惠政策的作用,主要在于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对那些犹豫不定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产生一定的利益驱使效果。韩国经济发达,市场化程度高,法制比较完善,其支持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是通过法律形式,如《技术开发促进法》、《税收减免控制法》和《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等予以明确,税收政策比较规范和全面。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强调对电子产品、软件和生物等高科技产业的扶持与鼓励,重视引进国外的资金和技术来推动国内企业的技术创新,并对风险投资行业给予大力支持,税收政策重点突出,目的明确。
四、中国企业税收政策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和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中国创新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税收是建立创新体系的重要财力基础和激励创新的主要政策手段,不仅能够筹集财政资金,为国家直接支持创新体系提供财力基础,还可以激励企业逐渐成为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主力军。
税收支持可以提高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科技创新活动不但具有高收益性,同时还具有高风险性,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经济主体的收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如果研发成功,技术创新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利润;但如果研发失败,企业也有可能因技术创新的失败而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对处于经营初创期、更新升级期的企业而言,创新的风险很大,因此需要国家的税收政策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抗风险能力。
技术创新对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从技术创新的过程来看,技术创新始于研究开发而终于市场实现,其中涉及研究设计.研究开发、技术管理与组织、工程设计与制造、市场营销等一系列活动。在这整个活动中,许多环节都涉及税收政策,例如工资的扣除标准,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技术创新融资的税收政策等。因此,技术创新对国家的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
技术创新的成果具有社会效应和有可能被侵权,需要税收优惠支持。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税收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而筹集财政资金,并且用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支出。科学技术成果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科学技术具有非竞争性,它的边际成本为零,即更多的人享有技术创新带来的好处并不会使他的成本增加。科学技术又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因此,要求政府通过一定的税收政策来纠正市场失灵,通过税收优惠促使技术创新的外部效应内在化,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法规从多个角度给予企业税收优惠,从企业的设立,研发项目的投入,到科研成果的转让,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技术创新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税收支持。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率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规定突出了国家对技术创新的导向,有利于企业加大力度对高科技人才的重视与引进,也有利于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升级与发展。
扣除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
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上述规定突出了国家对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即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越多,扣除也越多,企业的负担更轻,从而可促使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也可降低企业研究开发的风险,对企业培养和稳定高科技人才也有一定的鼓励作用。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是将资金投向创业企业,即中小科技企业,待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资本增值。由于创业企业的成功率很低,导致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很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该规定既是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其实也是在间接地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受税收优惠的影响,更多的创业投资企业会集中资金和人力主动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从而极大地调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热情,加大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力度。
减免税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必将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成果转让,推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二)流转税优惠
增值税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法定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税;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另外,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将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企业生产效益和竞争力,推动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可见,增值税在高科技产品的销售上给予很大的税收优惠,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营业税优惠。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一规定,有利于提高企业或个人的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促进研发成果的产业化。
发展高科技及其产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作为增强综合国力,参与国际竞争的有效手段,高科技及其产业得到了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我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了研发能力,为中国企业核心竞争力得培养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五、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正值改革开放和振兴经济的重要发展时期。新技术革命及其带来的科学技术的重大发现、发明和广泛应用,推动世界范围内生产力、生产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观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也引起全球经济格局和利益格局发生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变化。为了适应科技经济发展的新趋势,迎接世界新技术革命的挑战,1985年3月党中央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中国的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同时指出:为加快新兴产业的发展,要在全国选择若干智力资源密集的地区,采取特殊政策,逐步形成具有不同特色的新兴产业开发区。为落实中央精神,国务院于90年代初批准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大批科技人员纷纷进入高新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由此拉开了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序幕。
为了扶持技术创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国务院于1991年发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授权原国家科委组织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配套制定了财政、税收、金融、贸易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其后,根据形势的需要,1996年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扩展到国家高新区外(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科技大会之后,再次修订了国家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
2006年1月,中国召开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在这次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当今时代,人类社会步入了一个科技创新不断涌现的重要时期,也步入了一个经济结构加快调整的重要时期。面对世界科技发展的大势,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我们只有把科学技术真正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真抓实干,急起直追,才能把握先机,赢得发展的主动权。”。在2007年10月召开的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又明确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配合落实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大力提升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产业升级发展,科技部在总结以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基础上,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4月14日正式发布。配套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也于2008年7月8日正式印发。它标志着,20世纪90年代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在完成了国家赋予的使命之后退出了历史舞台,一个新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时代正式到来。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有以下五个特点。
新政策的总体目标。出台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的总体目标是:要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指引下,通过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功能,进一步增强中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通过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新型发展方式,来促进新时期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升级发展。为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战略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
新政策明确规定了企业研发和创新能力的具体衡量指标。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存在一个很大的不足,就是没有规定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特别是对研究开发活动一直没有给出评价标准和费用归集标准,致使各地在实际操作时,缺乏统一可测的标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新办法经过大量调研,借鉴国际经验(OECD、美国、韩国),结合中国实际,确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界定标准及费用归集标准。同时,对科技人员、研究开发人员、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相应指标也给予了明确说明。认定标准规范统一,避免了认定工作的随意性。
在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取代了原《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世纪90年代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针对国际上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兴起,国内外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制定的。当时在许多领域建立生产能力是第一位的问题,编制《产品目录》用来界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以《产品目录》为导向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已不适应中国科技、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造成一些地方将只具备产品生产加工能力,不从事自主研发,长期处于高新技术产业链和价值链低端的加工型企业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大量伴随着现代服务业发展起来的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又不能被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范畴。因此,为了实现以自主研发和创新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办法》在认定工作中取消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新《认定办法》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十一五”发展规划,结合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民生的重点任务,配套编制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用来判断企业所进行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活动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方向,同时兼顾支持技术型服务业,并将成熟技术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排除在外,避免了《产品目录》的局限性。
根据形势的发展,适时对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了调整。新《认定办法》根据形势的发展和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不同的企业规模,对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大都处于创业发展阶段,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销售规模较小,原认定办法把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定为5%,符合当时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情况。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较大发展,经济规模增长迅速。同时也呈现出一个规律: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较初创期有所降低。这是因为,初创期的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和产品开发活动,在这个阶段,企业研发投入大,销售收入少,因此研发投入的比重较大。当企业度过初创期后,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企业除了将一部分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外,还需投入大量经费用于市场开拓和扩大生产能力,因此在这个阶段,研发投入的比重较初创期有所降低。
通过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强度的统计分析,考虑到中国不同规模企业的发展现实,新《认定办法》对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了适度调整,将销售收入为5000万以下企业,比例定为6%;销售收入为5000万~2亿的企业,比例定为4%;销售收入为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定为3%。这样做既能引导企业保持较高强度的研究开发投入,符合国家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又能适应不同规模企业的客观发展规律,执行起来更加合理可行。
新政策在管理体制方面的创新。为适应新的形势和工作要求,新办法加大了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力度。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的长效机制,构建责权分明、监管与操作分离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新办法设立了“部门决策、地方认定、机构监管”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成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决策层,研究决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原则,解决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监管层,负责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和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省级科技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作为认定机构,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通过会商制度及时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此外,还通过公示公告、投诉处理、日常检查等措施加强过程监管,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体现了公共政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认定企业与享受政策同步进行。
六、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效果
2008年8月,由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组成了“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组织召开了“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会”,正式启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继2008年月第一次领导小组会之后,又于2009年月、2011年5月召开了两次领导小组会议,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加强部署。各地方党委和政府纷纷把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作为推动地方自主创新工作的重要抓手,积极推动当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相继成立了由科技、财政、国税和地税等行政管理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建立了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组成的工作支撑体系。
为进一步从程序上规范认定管理工作,细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08年11月,科技、财政、税务三部门(以下简称三部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12月,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11年3月,三部局发布了《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在技术领域、认定条件、知识产权范围等方面在中关村进行了先行先试。2011年5月,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以及更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高新技术企业总体情况
截至2011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共认定高新技术企业40954家,主要集中在北京、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山东等省区,上述六省区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全国高新技术企业总量的65%。另从行政片区分析,西部12省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4447家,占比11%;中部6省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5292家,占比13%;东部10省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9658家,占比72%;东北三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557家,占比4%(详见表3)。上述高新技术企业有39343家纳入到火炬统计系统,占到总量的96%。至2010年底,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累计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1393亿元。
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及类型分布:按照纳入火炬统计系统的39343家高新技术企业数据分析(下同),收入大于1亿元的企业有16487家,占比41.9%;收入在1000万到1亿元的企业有17004家,占比43.2%;收入在500万到1000万之间的企业有2495家,占比6.3%;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有3357家,占比8.5%。
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经济指标: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均实现同比增长,其中实现工业增加值占全国第二产业增加值的15.2%,出口创汇占同期全国外贸出口总额23.8%。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率为7.0%,净资产收益率12.4%。
高新技术企业人力资源: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的从业人员为1508.3万人,其中大专以上从业人员为715.3万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7.4%,较上年增长1.5个百分点。其中,博士5.1万人,硕士53.8万人,留学归国人员4.9万人,高校应届毕业生71.5万人。在上述从业人员中,拥有中高级职称人员169万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11.2%;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为382.1万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25.3%。
(二)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效果
统计分析表明,四年来,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在引导企业自主创新、培育高质量企业群体、鼓励外资企业研发投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增强了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2010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总量为2694亿元,占全国企业的53%,占全社会的31%;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获授权发明专利4万件,占全国同期的31%;全国高新技术企业户均研发投入846万元,是全国工业企业户均研发投入的7.6倍。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累计拥有有效专利65.9万件,其中发明专利15.1万件。高新技术企业平均每万名从业人员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为100.1件,是全国就业人员人均水平(9.1件)的11倍;当年申请专利28.7万件,其中,申请发明专利11.9万件,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全国发明专利申请量(52.6万件)的22.6%;当年授权16.9万件,其中授权发明专利4.3万件,发明专利授权量占全国发明专利授权总量(17.2万件)的25%。据对2008年认定的11622家高新技术企业作为跟踪调查固定样本(以下简称固定样本)的跟踪统计,2011年获授权发明专利2.3万件、拥有发明专利8.4万件,分别比2008年增加了80%、81%。
2.培养了高质量的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群体不断壮大。2008年到2011年,全国累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40954家。2008年到2010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累计减免所得税优惠1393亿元,同期累计上缴税金1.34万亿元。仅在2010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688亿元,比2008年增加426亿元;同期上缴税收6262亿元,比2008年增加3454亿元。
高新技术企业群体经济效益增长显著。据对固定样本统计,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盈利面为99%,远高于全国54%的水平;在2008年至2011年间,固定样本高新技术企业在总收入、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净利润和出口等方面的经济贡献均保持快速增长,年均增
长率都在12%以上,最高达到17.5%。与2008年比较,2011年各经济贡献指标的增幅都在41个百分点以上,最高达到62个百分点。
3.高新技术企业成为资本市场中坚力量
快速成长的高新技术企业群体成为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火炬中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调查显示:高新技术企业已成为上市公司的中坚力量,特别是在中小板和创业板的高新技术企业,突破了发展的资金瓶颈,R&D投入大幅度提高,企业实力快速增强,为加速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截止2010年1月23日,沪深两市共有上市公司1723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以下简称高企上市公司)609家,占上市公司总数35.5%。其中,沪市主板244家,深市主板101家,中小板229家,创业板35家(图4)。从2005年以后上市的高企上市公司看,
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的主要市场为中小板和创业板。2005年至今,高企上市公司共有241家,其中沪市主板市场5家、深市主板市场1家,中小板和创业板分别为200家和35家。
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R&D投入强度明显增强,主营业务收入明显增加。根据对中小板有上市前后披露数据的47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数据进行分析,上市前一年的R&D投入强度为5.36%,2008年达到了6.06%(图2);上市前一年的R&D投入均值1737.62万元,2008
年达到了4112.79万元,增长了136.7%;上市前一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均值为2.35亿元,2008年达到6.23亿元,增幅为165.1%(图5)。
4.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涵养税源、培养税基,拉动经济增长
税收减免属于税式支出,本质上可以视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财政补贴。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激发了企业技术创新热情,研发投入和产出持续增加。浙江省国税局(2011)利用32个行业的减免税额与流动资金周转次数数据计算出由于减免税而带来的各行业增加的投入量产生的增加值。
2010年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43.35亿元,可以拉动社会总产出增加121亿元,带来全省增加值53亿元。对高新技术企业每1元钱的税收减免,通过直接和间接作用于经济,可以带来2.79元的产值和1.22元的增加值,亦即高新技术企业税式支出对GDP的投资乘数为1.22。上述分析显示,减免税对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作用十分明显,减免税收充分发挥了投资乘数效应,带来了全社会各部门产出的增加,从而拉动了经济的增长。此外,由于新增产出带来了税收的增长,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减免税导致的财政损失。
5.优化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环境
新高企政策出台后,各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在高新技术企业的人才、研发、金融、土地、采购等方面出台了配套政策,围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后的成长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创新实践。如重庆市专门召开全市大会,把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要着力点,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契机,推出了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财政奖励和科技投融资补助的两项政策,新增资金2~3亿元,单个高新技术企业财政奖励金额最高达到1500万元。2009年2月,吉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36条优惠举措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利用专利、专有技术创办科技型高新技术企业。天津滨海新区设立了5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云南、宁波、湖北、厦门、江苏、北京、广东、辽宁等省市都出台了各种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措施,实现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及服务平台建设上的若干重大突破,为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作出了积极贡献。
七、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方向
2012年7月6日,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从国家发展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分析了国内外科技经济新形势,提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温家宝总理从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角度出发,突出强调了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大会通过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是实现工业后发优势的战略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科技体制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7月30日,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审议《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任务分工》(以下简称“任务分工”),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刘延东强调:“中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要求已经明确,关键是要抓好落实。当前要抓紧完善贯彻落实的任务分工,明确长远目标、阶段任务、时间进度和责任主体。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尽快研究出台针对性和操作性强、切实管用的配套政策措施,并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和督查,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实施。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坚定改革信心,增进改革共识。要完善工作推进和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群策群力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作为“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手段,作为科技、经济、产业政策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其在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方面的积极效果正在逐步显现。三部局领导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科技部万钢部长于今年5月初召开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总结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四年来的工作情况,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重点部署。“任务分工”中也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以确定。为贯彻《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落实三部局领导指示。下一步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同时展开。
(一)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一是将中关村试点成熟的内容在全国范围推广。作为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试点取得了很多好的经验。上海张江、武汉东湖也在此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建议将中关村试点成熟的经验尽快在全国推广。
二是研究调整政策指标。以鼓励企业创新为原则,界定知识产权期限,进一步明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范围,对研究开发费用归集的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完善,对引导性指标进行修订。
三是完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技术领域具有时效性,因此应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业态、文化产业以及中关村试点情况对技术领域进行调整。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地方、专家的意见,淘汰一部分领域,新增加一些领域。
(二)完善工作体系建设
针对政策文件补充完善整体思路、重点要点和操作细节,强化对地方认定机构、专家、中介机构和企业的业务培训工作,使认定管理工作更加严谨、规范。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二期建设,实现信息收集、跟踪调查、状态监控、预警、分析和网上评审等拓展功能,为下一步政策跟踪调研、中介机构监管以及应对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反应提供坚实的数据保障。
(三)加强监督管理
以三部局统一目标、统一标准、统一行动为原则,积极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共性重大问题,施行实地重点抽查,调动各方面力量保证《认定办法》的规范实施。
(四)加强宣传培训
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总结和宣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开展以来的经验、成效和作用,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增强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为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支撑,同时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热情,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启动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试点工作
进一步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带动作用,选择部分地区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试点工作。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整合社会资源,按照市场规律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促进企业持续增加研发投入,提高高技术产品的开发能力,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形成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龙头企业,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