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创新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而创新的主体是企业。
2012年7月,全国科技创新大会提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应着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推动创新体系协调发展,强化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是解决科技与经济结合问题,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增强企业创新能力;这是一项事关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任务。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中又进一步明确,要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十八大报告再次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增强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2013年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中进一步明确,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到2020年,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企业创新能力大幅度提升,形成一批创新型领军企业,带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重大进展。
时代呼唤企业创新,这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新起点上推动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
为落实中央推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指导精神,高举火炬旗帜,科技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炬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火[2011]259号),文件明确提出,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整合社会资源,按照市场规律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形成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颁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简称《认定办法》)。它的最重要的特点是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强调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它标志着,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代。截至2012年底,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依照《认定办法》共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近5万家,高新技术企业正在为优选技术创新主体提供扎实的资源储备。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简称火炬重点高企)是从高新技术企业群体中优选出的骨干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一种延伸尝试,是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时期火炬重点高企评选工作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对技术创新主体培育思考的一种践行。
二、沃土培育现在进行时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提出,把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作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突破口。这既符合技术创新的一般规律,也符合我国国情和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现实需求。
从总体上看,我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还比较薄弱,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还比较大,尚未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随着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在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越来越多的科技企业通过提升自身技术创新能力加入到高新技术企业队伍,也有越来越多的优秀骨干企业从高新技术企业群体中脱颖而出。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有效促进了企业自主创新热情。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累计拥有有效专利65.9万件,其中发明专利15.1万件,高新技术企业平均每万名从业人员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为100.1件,是全国就业人员人均水平(9.1件)的11倍;当年申请专利28.7万件,其中,申请发明专利11.9万件,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全国发明专利申请量(52.6万件)的22.6%;当年授权16.9万件,其中授权发明专利4.3万件,发明专利授权量占全国发明专利授权总量(17.2万件)的25%。
高新技术企业群体经济效益增长显著。据对11000余家高新技术企业统计,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盈利面为99%,远高于全国54%的水平;其在总收入、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净利润和出口等方面的经济贡献均保持快速增长,年均增长率都在12%以上,最高达到17.5%。与2008年比较,2011年各经济贡献指标的增幅都在41个百分点以上,最高达到62个百分点。
2008年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出台后,各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在高新技术企业的人才、研发、金融、土地、采购等方面出台了配套政策,围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后的成长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创新实践。如北京市出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先行试点政策中,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扩大了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认定范围,完善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重庆市专门召开全市大会,把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要着力点,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契机,推出了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财政奖励和科技投融资补助的两项政策,新增资金2至3亿元,单个高新技术企业财政奖励金额最高达到1500万元。天津滨海新区设立了5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云南、宁波、湖北、厦门、江苏、广东、辽宁等省市都出台了各种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措施,实现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及服务平台建设上的若干重大突破,为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作出了积极贡献。
探索建立一种优选机制,将这批具有创新活力的优秀企业筛选出来并加以培育,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新办法催生优秀企业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简称火炬重点高企)评选工作从1996年开始,在国家九五、十五、十一五时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得到了地方和企业的积极响应,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及区域经济升级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至2008年全国共认定3270家火炬重点高企。
自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颁布实施以来,火炬重点高企评选作为对新时期高新技术企业队伍一种优选尝试,有了新的时代要求。原有火炬重点高企认定条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再适用。从企业内部角度,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产业整合升级的要求,对企业营利能力标准的调整,对企业社会贡献在新时期的要求,都应该在评选中有所体现;同时,从外部环境角度,在建设创新型国家新的历史时期,火炬重点高企评选工作的方向应聚焦在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的战略目标上。
为此,经过一年多的研讨准备与广泛征求意见,2010年7月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简称火炬中心)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国科火字[2010]179号,简称新办法),在强化火炬品牌优势、评选方式、入选企业条件、管理程序等方面进行大胆革新,特别是对企业创新能力、行业带动性、营利能力和社会贡献四方面指标给予量化,为评选出更具创新竞争力和产业带动力的优秀企业做好了准备。
新办法颁布后,2010年-2012年启动了三批火炬重点高企的评选工作,共评选出2154家企业。
从评选结果看,其中完成股份制改造的,2010年332家,2011年215家,2012年282家,约占总评选出企业总数的38.5%,这批企业的盈利能力是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平均水平的近3倍;从企业所属技术领域看,从多到少依次为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新材料技术、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技术服务业、航空航天技术,前4个领域的企业占到总数的90%,这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领域分布基本吻合;从申报企业数量来看,其中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占全国企业总数的近50%,这与我国现有创新活跃程度的区域布局相吻合。
企业申报踊跃,一批优秀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国家对其高新技术产业化取得的成绩给予认可,反映出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5年以来,一批优秀的高的新技术骨干企业将从这里诞生。与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比较,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是一次较大规模、较大范围、较深层次的机制改革,它的政策效果正在逐步显现。
四、新办法体现新时期特色
火炬重点高企是从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群体中优选出来的,是新时期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在创新驱动方向上的延伸。它具备以下特点:
1.火炬重点高企是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一部分具体载体
从新办法的内容来看,火炬重点高企是顺应新时期国家创新驱动的一部分具体载体。新办法对火炬重点高企应满足的条件中第一次提到行业技术标准,将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到标准战略层面,并在评选时尝试具体量化创新能力的考核指标;新办法提到龙头企业、区域特色与示范作用则是从行业带动性角度提出的,强调的是产业聚集在单个创新主体中的量化体现。这些是对以往评选只注重营利能力的重要
补充,也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比较显著的两个特征。
2.火炬重点高企强调社会贡献,彰显社会责任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企业已经从简单追求规模、追求效益的目标向追求社会责任、社会地位的方向转变,更多的企业开始形成自己的企业文化,文化驱动经济发展已经不再是一个口号。评选中更加注重税收、人才等方面的企业贡献。它是新时期对“什么是优秀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全新阐释。
3.火炬重点高企强调引导资源、优化配置
培育和发展火炬重点高企是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它的政策目标是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范围内,择优选择一批发展有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骨干企业,引导其利用社会各类资源,使之做强做大、做专做精,成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引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的中坚力量。
从政策配套的角度,将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环境建设体系中对火炬重点高企在信息、宣传、人才、市场、资金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予以重点支持;对拟上市企业、产品或服务拟纳入政府采购的企业进行推荐。倡导地方对火炬重点高企给予重点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扶持资金。这是新办法重要的延伸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体现了在培育企业技术创新主体时,不仅要给予资金支持,而是引导社会多方资源在地方经济中重新优化配置。这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4.第一次尝试从四个方面量化
诠释火炬重点高企新办法提出申报企业必须是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且应满足十项条件。这十项条件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企业创新能力、行业带动性、营利能力和社会贡献。在具体实施时可根据新时期对创新主体的具体要求,对评选的权重进行适当调整。这将最大限度保证评选的公平与效率。
五、下一步政策实施的思考
笔者认为,单纯提供项目支持的企业培育方式不能带来良好的培育环境,而政策实施的好坏关键在于政策资源的投入是否能够带动社会资源进行良性配置。
为了实现培育企业成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引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的中坚力量这一政策目标,需要从政府、社会整合调动相关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形成政策合力与社会资源的对接。
1.优化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逐步完善火炬重点高企培育考核评价体系及相关统计制度,评选“中国高新技术企业100新、100快、100强”,进一步向社会推荐,形成激励企业持续创新的长效机制。通过参展补贴、进出口银行贴息等政策工具,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积极向证券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推介优质企业,向企业推介优质专业金融服务机构。结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实施股权激励等试点。
尝试探索建立火炬重点高企的信用体系,建立诚信的火炬重点高企品牌。鼓励各地出台财政、人才、土地、知识产权、标准制定、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具体激励政策,保证培育效果。
2.完善企业发展的服务体系
通过国家高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软件园、加速器、技术转移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和中国创新驿站等创新服务平台,在一些地区探索建立火炬重点高企的帮扶培育基地。组织财税、法律、评估、咨询、知识产权等中介机构,为培育火炬重点高企开展全流程、专业化服务。
3.加大对火炬重点高企培育的环境建设经费投入
鼓励各地根据培育需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火炬重点高企培育基地建设、信用体系建设等。
我们看到,火炬重点高企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优秀群体,它的品牌优势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社会各界的认可,尤其是正在成为吸引产业资本、风险资本和银行信贷资本的蓄水池,成为优秀人才的聚集地,成为我国科技创新质量品质的代言人。
在技术创新主体培育的实践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举自主创新旗帜,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支持和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发挥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导向作用,培育有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在“调结构、转方式”以及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的骨干作用,将是我们今后一段时期努力践行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