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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党员的组织生活

  对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党组织应加以关心和爱护,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对他们的组织生活,应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安排。

  (一)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支部,或建立离、退休干部支部。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将他们单独编成小组或支部,由党组织指派专人负责联系,也可以与居住地的街道党委联系,平时在街道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定期回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过去已转归街道党委管理的离、退休党员干部,可仍在街道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二)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党员和退职干部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农村)的党组织,他们的组织生活应当由街道(或农村)党组织安排。

  (三)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到接受地区,由接受地区的党组织负责安排和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四)离休、退休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有关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受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五)对于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可根据他们的身体状况,适当组织他们参加党内有关会议和其他活动。党组织应指定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六)离休、退休党员较多的地区或单位,为使他们及时看到文件或听到文件的传达,党组织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发一部分文件,作为专用,由专人负责保管。

  (七)安排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过组织生活,参加社会活动,要照顾他们的身体情况,次数不宜过多,负担不宜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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