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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学报第1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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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23期(总第160期)                          2017616



·火炬之光·

关于福建省企业研发费用分段补助情况的报告

供稿人  赵大伟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闽政〔20178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省科技厅评估命名的新型研发机构和牵头认定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都列入补助范围。总体上看,这一政策通过分段补助,使得后补助的方式更加精准。同时,将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小巨人单独安排补助方式,也有利于促进这两个新兴市场主体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根据企业研发投入情况,采取后补助的方式进行补助。补助经费在提交补助申请的当年内一次性安排。具体的补助标准分为:

对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基础补助和增长额补助,其中,基础补助采取分段补助标准,即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000万元的,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5%计算补助经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1000万元(含)、不足2000万元的,对其中1000万元给予50万元补助,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4%计算补助经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2000万元(含)以上的,对其中2000万元给予90万元补助,超出2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2%计算补助经费。增长额补助是按照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6%计算。

对新型研发机构,省和设区市财政对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初创期一般为五年。对初创期过后发展效益较好的研发机构按近5年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后补助。

对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在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财政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给予同量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以该企业相应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地方财政分成部分为上限。

二、总体情况

《办法》由福建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起草。未来计划由科技部门牵头组织,财政部门和统计部门参与。文件已于224日印发。目前,实施细则正在制定过程中,待细则公布后,预计今年78月份正式施行。据福建省科技厅估算,预计全省年度奖补总额在15亿左右,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3:4负担。

三、研发费用计算方式

研发费用的计算方式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另一种是按照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口径。比较来看,税务部门的标准偏严。福建省本次分段奖补政策采用统计数据作为基准(云南省也采取类似做法)。该政策具有一定的试验性,有效期仅为3年,3年后以观后效。

四、试点情况

厦门、漳州作为该政策试点,已实施近一年。厦门采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依据,标准较严格,2016年奖补额在3亿元左右;漳州则采用统计部门数据作为基准,2016年奖补额为几百万元。

五、政策创新点

一是,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由财政资金对企业自主研发实施奖补,在研发这一环节上持续发力。

二是,采取分段奖补,更加精准。同时避免由于研发额较大导致单一企业奖补金额过大。

三是,将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单独列出。一方面表现出政府对上述两种市场主体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能看出政府部门开始对新经济背景下成长的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给予特殊的制度安排,管理方式逐渐转变。

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是以统计部门数据作为奖补依据,统计数据将直接决定奖补金额。统计部门责任在肩,同时风险点也转移到了统计部门。

二是奖补资金的用途未做方向性要求,应具有继续投入创新研发的导向作用。

三是该政策与已有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进一步明确定位,形成层次分明、方法多样、接续有序的政策体系。

 

 

                                责任编辑:刘小丹 谷潇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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