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和7月,国家有关部门下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从今年开始,全国将按新的标准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这一新政在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上都有了较大的变化。昨天,市科技局的专家为各企业详细解读了新政的变化。
变化一:新办法扩大了认证范围
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上,旧办法(指《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和开发区外的企业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而新办法则采取统一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
这意味着,以往的高新区外的“准高新技术企业”将有机会和“区内企业”共同竞争高新技术企业,从而获得交税方面的优惠。
变化二:认定条件为以创新能力为标准
强调独立知识产权
以前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比较重视高新技术产品生产能力的增长,认定条件中有生产规模、利税率和全员劳动生产率等要求,这就造成了一些只具备产品生产加工能力,不从事自主研发,长期处于高新技术产业链和价值链低端的加工型企业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新办法出台后,这些没有自主研发和核心技术的生产企业将被淘汰。
新办法强调,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内,企业可以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获得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这是认定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硬条件。
变化三:申报领域扩大
新办法出台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成了确定企业产品是否为高新技术产品的依据,它替代了原来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扩大了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高技术服务业领域被纳入其中,如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接受委托研究开发等技术服务收入都纳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这就使一些从事共性技术、现代物流、集成电路、业务流程外包、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公共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等高技术服务企业能够申请加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行列。
变化四:研究开发经费比例细化
旧办法规定,如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无论规模大小,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新办法以销售收入的规模,分别规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另外,新办法还特别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相关新闻
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和认定
新办法规定的程序分四步,首先,企业应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申请;其次,企业提供相关材料,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提交材料后,各区、县(市)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最后进行认定、公示与备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京ICP备05034026号-9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0532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 邮编:100036 联系电话:010-68209024 传真:010-68209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