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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用新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从9月1日起,新修订的《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天津市施行。《条例》修订立足与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相适应,解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不完善、对科技人员激励作用不明显、企业主体作用发挥不够、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滞后等突出问题。新《条例》的特色和主要突破点体现在:

  首先,结构彰显特色,突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主体责任权力和义务。分总则、政府支持和保障、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企业主体、技术交易和服务、法律责任、总则共七章四十九条,突出了各类主体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价值,明确了各类主体的主要角色,成为新《条例》的一大亮点,与其他省市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相比更具天津地方特色。

  其次,放眼大局,体现国家战略要求。不仅明确了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立法宗旨,还体现了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要求。

  第三,突出政府力促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和支持保障措施。明确了政府及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农业、教育、财政、人力社保、知识产权、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职责。同时还规定了政府各项支持保障措施。

  第四,创新制度,激发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性。如赋予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人事制度、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单位负责人尽职免责条款等。

  第五,多措并举,为企业发挥主体作用提供政策、金融、保险等方面支持。

  第六,发展专业服务机构,规范技术交易活动。

  同时,《条例》明确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制度建设,包括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信息系统、明确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信息汇交责任、建立科技项目的报告制度、建立科技成果处置和奖励的公示制度、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等。

  新《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天津市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上的体制机制创新,通过放权、加大奖励力度、加强政府扶持,着力激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转移机构以及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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