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火[2008]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和专家评审,确定清华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等76家机构为首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要以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为主要服务内容,及时总结发展模式,在促进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本地区、本行业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
二、为加快我国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今后我部将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示范机构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不能达到标准的示范机构,将取消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资格。
三、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管理将纳入我部创新环境与产业化建设的工作内容,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安排技术转移专项经费,支持促进技术转移的服务行为和示范机构的能力建设。希望有关地方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加强管理和指导,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为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附件:首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名单.doc
科学技术部
二OO八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公布技术示范机构通知
抄送:教育部、中国科学院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2008年8月7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