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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度众创空间国家备案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度众创空间国家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科火字〔202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大部署,完善科技创业孵化全要素、全链条服务体系,促进科技创业带动就业,加快科技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科技部火炬中心将组织开展2021年度众创空间国家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方向
    本年度备案工作将重点支持以下几类众创空间:
    1.依托当地产业优势或围绕大企业主营业务方向建立,服务于产业链创新的众创空间;
    2.服务于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硬科技创业,以创业孵化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业务的众创空间;
    3.具备“投资+孵化”功能,能够搭建有效投融资渠道,高效对接各层次资本市场的众创空间;
    4.具备较强科技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能够带动大学生高质量创业就业的众创空间。
    二、申报要求
    1.本年度参加申报的机构,成立注册和实际运营时间须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并且按要求报送2019年、2020年年报统计数据或者2020年年报以及2020年、2021年半年报统计数据。
    2.申报机构须在“科技创业孵化机构信息服务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工作,并生成申报材料。申报机构下载打印后,在首页加盖公章,按要求报送至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3.申报机构通过“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法人登录”入口登录,进入“科技创业孵化机构信息服务系统”。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过业务的申报机构,使用原有登录名和密码登录。仅办理过科技部火炬统计业务的申报单位,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统计系统密码登录,完成法人认证后方可进行信息填报。
    三、评审及推荐要求
    1.本年度众创空间国家备案的审核和推荐工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在评审和实地核查过程中,要制定并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并对拟推荐上报的众创空间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众创空间名称、运营主体、众创空间成立及运营时间、服务场地地址及面积、入驻团队数量、入驻企业数量及名单。省级科技管理部门须将专家评审及实地核查意见、加盖公章的推荐函和推荐表上传至“科技创业孵化机构信息服务系统”。
    2.请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于2021年12月10日前完成推荐上报工作,并将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推荐函、推荐表(附件1)、专家信息表(附件3)复印件、评审意见及实地核查意见复印件报送至科技部火炬中心,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机构纸质申报书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3.科技管理部门通过“科技创业孵化机构信息服务系统”(https://tyrz.chinatorch.org.cn/hjismp/a/login#fhqqy)“管理部门”入口登录,登录名(以“fhjg”开头)和密码与免税资格审核系统一致。
    四、监督检查
    科技部火炬中心将组织专家对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核查,对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将通报相关负责人,并取消相关机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申报资格。

    联 系 人:李文奇、孙启新
    电    话:010-88656203、010-88656208(业务咨询)
              010-88656315(技术支持)

   附件1.2021年度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推荐表
2.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申报书
          3.专家信息表
          4.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申报操作手册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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